
高连文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法律顾问合同
2011-06-07 10:58:12 来源: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京振( 2011 )法常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hnO|
邮编:
电话:(010)
传真:(010)
授权代表:
电话:
乙方: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初学平 职务:主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XB]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926142 65929142 传真:(010)65926142--8015(
授权代表:高连文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86—10)13910712590;(86-10)18901205509。
传真:(86-10)89318629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本合同之法律服务范围、费用不包含以下专项法律服务范围、费用,如需提供以下专项法律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乙方按照《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标准予以优惠收费。
1、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2、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乙方指派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 、 协助律师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当尽可能的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供交通及办公等条件。
7、甲方及其与乙方律师接触的甲方工作人员对其获知的乙方的商业机密或者乙方律师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工作需要或者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金额、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乙方的法律顾问费采取固定收费方式予以支付。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项下第壹年常年法律顾问费为每年固定收费(人民币,以下同);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支付(签发支票;或者通过金融机构、网上银行转账)。
2、乙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的法律顾问费或律师费税务票据。
3、上述第四条第1款所述法律顾问费不包括本合同以外的法律业务范围和内容所应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费用。
第贰年律师费在2012 年 月10日以前交纳。
第叁年律师费在2013 年 月10日以前交纳。
乙方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交通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支出的专家论证费用;
4、征得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费用。
5、京外出差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资料费等必要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顾问律师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叁年。
2、合同期满前1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电子邮件、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签字页
各方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合同首页载明的日期和地点签署了本合同,以昭信守。
甲方:
代表: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订合同时间:
签订合同地点:
- 大家都在看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京振( 2011 )法常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