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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9-09-01 17:57:30 来源: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6年5月18日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 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 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 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 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错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复议。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处理意见错误的,应当纠正;认为原处理意见正确的,应当拟函督促下级法院按照原处理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上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 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 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 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财务部门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十三条 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财产及时返还。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政法委员会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

    通知指出,在各级党委领导、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得到一定缓解。但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阻挠执行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切实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结合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各级政法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
    通知强调,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下,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广东省高院出台新措施破解判决“执行难”僵局

中共中央下发11号文件大力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5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宣布执行工作新举措,这些举措包括:法院将依职权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统一执行五类案件等,相信随着新举措的出台,那些故意躲避债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们日子将更加难过。 

A、理念变了,法官主动调查“老赖”财产。
“你不提供老赖的财产线索,我要怎么执行?”这样的话在广东法院要“过时”了。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新闻界通报,最新的执行措施里要求,债权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院需依职权主动调查,并将情况告知债权人。
提供线索主动调查相结合 
一位基层法官闻之,认为这一理念的转变将有助于突破目前的一些执行僵局。据广东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介绍,自民商审判领域中实行当事人举证的诉讼改革后,执行工作也引入这项改革,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结果是一些案件执行不力,债权实现不甚理想。
目前,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较为容易,部分企业甚至通过造假账隐瞒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被执行人财产难查、难找,给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杨贤才表示,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今后将把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和法院主动调查相结合,及时查证和控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中止执行实行“四查一告知”
中止执行必须实行“四查一告知”制度是这次新出台执行措施的一大亮点。 
其要求,对每一个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要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通过这“四查”仍无财产的,要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
是企业法人的,委托审计,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告知债权人法院已经采取过的执行措施,债权人确实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才裁定中止执行。
一些法院试行的《限制高消费令》也得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要推而广之。并配套地上网公告赖债者名单,实行对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法院通过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赖债线索,在社会上形成敦促还债的氛围,给赖债者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使其“不能赖”,也“不敢赖”。法院依职权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债权人同意垫付悬赏费用,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B、狠下“猛药”。
五类案件法院指定执行
执行时间拖沓,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都一直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的通报里,对此下了几剂“猛药”,有五类案件由上级法院集中统一指定执行。 
“超期”未执行当事人可申请
据介绍,由于影响超期执行的因素较多,法律规定的期限较短,超期执行至今还是让人“头疼”。一个由上级法院集中统一“打包”指定执行的做法“应势而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五类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报上级法院指定执行。 
该五类案件为: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未执结的;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法院确有怠于执行、拖延执行情形,当事人申请指定执行的;因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难于执行的;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
全省法院还向社会作出承诺,对于全省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凡是立案届满一年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又未能执结的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件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半个月内作出是否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决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或提级执行。对于有关中级法院不及时作出提级或指定执行决定,也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提级、指定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向省法院执行局来信、来电、来访,请求省法院监督。 
“三板斧”对付地方保护主义 
专门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广东法院还有“三板斧”。 
对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钉子案”、“骨头案”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甚至由上级法院统一指挥联合执行来排除干扰。
依照广东省政法委《关于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人民法院“老大难”执行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对执行标的巨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
调整执行案件管辖,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上管一级。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以本辖区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其上一级法院执行或指定其他基层法院执行。基层法院在立案执行后5日内即移送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接到移送后15日内予以提级执行或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执行。中级法院立案执行的以本辖区县、市级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提交党委挂牌督办,督办6个月仍未能执结的,移送省法院执行或指定执行。
“老赖”们日子将更加难过
严惩暴力抗法拒不执行 
暴力抗法、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昨日掷地有声:绝不手软。
殴打法警暴力抗法受严惩,今年5月,深圳中院执行法官及法警十余人在执行惠州市广陵(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一案时,遭到被执行人组织的数百名手持铁棍的保安和工人的围攻,4名法警被打伤。
事件发生后,省委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省法院领导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同志均作出批示,要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目前,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已经被拘留,8名积极参与暴力抗法的员工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已被惠州市公安局立案刑事侦查。
有能力执行不执行被判刑
日前,广州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赖”邓宝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邓宝进因民间借贷纠纷,欠债权人郑某20多万元,陈某60多万元。执行过程中,邓宝进授权其女儿将其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卖出,但向法院谎称仅售得26万元,用于清还欠郑某的债务。剩余40多万元暗中购置房产,拒不清还欠陈某的债务。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邓宝进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记者/林洁;通讯员/粤法新 摄影/陈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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