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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规范
2009-09-01 18:10:14 来源: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规范
执行工作纪律规范,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秉公执法,廉洁办案,置身全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规定的行为规范。
执行工作纪律内容:(一)一切行动听指挥。执行人员在日常工作和执行活动中,必须做到下级服从上级,全庭服从庭长,庭长外出时服从副庭长指挥,庭长对主管院长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二)依序承办案件。综合组承办、接收立案室移送的执行案件,与当事人约定有关协议,填好廉政监督卡,设廉政档案。然后,按立案序号交承办人。如有重大,疑难或庭长认为有必要的案件,由庭长决定承办人。(三)严格执行文书审批制度。在市内不准使用充填式执行裁定。填写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必须准确、清楚,由庭长审查后,提请院长签发。(四)实行执行职务的负责制。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人员实行职务负责制,当承办人与负责人意见不一时,应逐级请示。(五)重大措施的采取。严禁案件的承办人私自决定重大执行措施,采取重大执行措施必须经合议庭评议,院长批准后实施。(六)严禁久拖不执。执行案件必须雷厉风行,严禁久拖不结。(七)严防执行错误。严禁违法执行,防止执行错误。(八)执行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严禁编造领导指示或冒用领导名义办案。(九)防止偏误后果。为避免执行偏误后果的发生,严禁执行款直接给付权利人。案件执行款,必须进入银行执行款帐户,经庭长审查后,给付权利人。(十)不得占用执行款。严禁占用执行款或将执行款存入个人或其它帐户。(十一)不得擅自动用标的物。依法扣押、查封的标的物,不应交申请人保管,由庭长或院长决定存放地点,严格交接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十二)不得以权谋私。严禁接受当事人的赞助或以执行案件的权利谋取私利。(十三)严格执行费收取制度。严禁私自答应不收或缓交执行费。(十四)遵守保密制度。执行人员,必须保守执行秘密,不准向当事人泄露执行中的决议、决定和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十五)执行人员不得徇情枉法。严禁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内外串通,妨碍执行的正常进行。严禁案件承办人篡改领导已审批过的法律文书。严禁在办案中与当事人交朋友,严禁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严禁以执行人员身份为亲朋故友搞清欠。严禁为当事人说情或充当当事人的代理人,搞幕后协调工作。(十六)秉公执法。严禁办假案、黑案、严格法律文书审批手续。外出办案携带空白介绍信、调查信、特别是空白公文纸,必须按级审批,由综合组登记备案后,方可带出。回院后,必须将未使用的空白文书交回综合组,严禁使用以前未使用的空白文书执行新案件。(十七)不准从事赌博活动。(十八)严禁工作时间进行娱乐活动。(十九)反腐倡廉。严禁喝大酒,铺张浪费。严禁利用办案之便调戏妇女,维护法院形象。严禁用公款或着装到咖啡屋、洗头房、洗脚屋等娱乐场所。(二十)恪尽职守。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严禁办私事。着装上岗,挂牌服务。严禁将法服、警服、警具借他人使用。(二十一)尽职尽责。不准丢失、损坏卷宗。严禁由当事人保存卷宗或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执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守则:(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办案时间必须两人以上同行,着装整齐,佩带各种证件及介绍信。(三)工作时间一律不准喝酒。(四)不准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报。(五)不准用公款到高档歌舞餐厅消费。(六)不准着装到饭店或歌舞厅就餐。(七)不准对当事人采取生、冷、硬、顶的态度。(八)不准对当事人搞刑讯逼供。(九)保守执行秘密。(十)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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