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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
2009-09-17 17:57:29 来源:高连文
本“竞业禁止协议”(下简称“协议”)于20Ä[ ]年____月___日签署生效,签署地点为Ä____________[地点和国家],签署双方为Ä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下简称“公司”),与Ä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下简称“股东”),一名“公司”的股东。
1. 定义
在本协议的中文版中,以下术语除非经上下文中特别指出,其意义仅限于如下所列:
1.1 “关联人”
“关联人”指:
(a) 当“股东”为一自然人时,其配偶或其 18 岁以下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以及
(b) 任何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 (i) 它的百分之五十(50%) 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注册资本,由“股东”或其配偶或“股东”的任何18 岁以下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者 (ii) 当“股东”为一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时,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股东”的百分之五十(50%) 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注册资本,或者 (iii) 当“股东”为一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时,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法人的百分之五十(50%) 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注册资本由一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而这一自然人或法人同时直接或间接拥有“股东”的百分之五十(50%) 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注册资本。
1.2 “中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需要,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2. 竞业禁止
“股东”特此向“公司”保证并承诺,在其为“公司”股东期间以及不再是公司股东之后的5年内,“股东”以及其“关联人”决不进行如下活动:
2.1 直接或间接地,为其自身利益,或代表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亦或以其他任何身份从事、参与、经营,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活动。
2.2 为其自身利益,或代表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亦或以其他任何身份引诱、诱使或者企图引诱“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任何其他雇员离职,无论此人是否会因此而违反由其本人与“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2.3 为其自身利益,或代表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亦或以其他任何身份,向任何在当时是或曾经是“公司”的顾客、客户,或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的个人或企业兜揽或企图兜揽生意。
2.4 试图获取或使用任何属于“公司”或“公司”的顾客、客户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及科技信息。
2.5 以任何身份与任何“公司”的其他前任或当时的股东,进行任何有可能损害“公司”业务或利益的商业往来;或者,单独或与任何“公司”的其他前任或当时的股东一道,做出或企图做出任何有可能损害“公司”业务或利益的行为。
3. 其他
3.1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在法律上被认定或宣布为无效,则本协议中该条款将被删除,但是剩余的其他条款将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3.2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添或其他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认可,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一律无效。以前述方式作出的有效的修改、增添或其他变更,与本协议的未作变动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3 本协议中的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并不影响对各条款的解释。
3.4 “股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宣称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公司”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
3.5 如果“股东”违反,或未能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股东”将被视为对本协议违约,“股东”必须赔偿“公司”的任何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其中包括“公司”因对“股东”主张索赔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3.6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或与本协议本身有关的争议,双方都应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果从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仍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应将此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Ä[例如,上海分会],并依照该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的费用将由仲裁程序的败方承担,或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分担。
3.7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生效、执行、修改和终止适用中国正式颁布和公布的法律。中国正式颁布和公布的法律中并未涉及的事务,可以适用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和惯例。
3.8 本协议以英语拟就并签署生效。
3.9 本协议自协议开头处所述日期起生效。
签名: 签名:
公司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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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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